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
(哈建发〔2010〕135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安监局,建筑起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哈各施工单位,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随着我市新建高层建筑逐年增多,建筑起重设备使用日益范围广泛。因违章作业导致塔式起重机倾覆、防坠安全器失效造成升降机坠落,以及因施工现场使用假冒伪劣的安全防护用品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施工现场用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
(一)各区、县(市)建设局要严格按省住建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通知》(黑建安〔2009〕46号)要求推动本地区使用的塔机安全监控系统配置工作。
(二)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生产单位提供的安全监控系统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具有相应的实验合格证明,具备工况信息、即时反馈功能,且可以扩展并适合我市特殊的施工环境要求,尤其是应当能够与全市、全省塔机安全监控平台联网;
(三)新购置或产权转移的塔式起重机进入哈尔滨建筑市场也应当配置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否则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凡在用的塔式起重机应当按规定配置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四)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塔机安装安全监控系统过程中不得对原有塔式起重机结构进行改动或改造。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规章和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设备以及塔机安全监控系统配置使用情况的安全监察。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二、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
(一) 施工升降机备案机关要严格按照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办理设备备案及安拆告知等相关手续,重点查验设备产权单位提交的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是否具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配置型号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对于旧有设备还应要求施工升降机产权单位提供设备的改造、大修情况和事故记录与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对于达不到法规、标准要求的施工升降机不予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具体标准如下:
1.SC200/200型施工升降机要按《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型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121-2000)规定配置SAJ40-1.2以上类型防坠安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