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于依法需澄清或修订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需在监管人员监督下召开评审会议,形成会议记录,监管人员和全部评委均须签字确认后,方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质询意见。
(六)检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指派监督人员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的,在开始评标前,监督人员应当将通讯工具交有形市场工作人员统一代保管,进入有形市场后,对外联络可以使用有形市场专门提供的录音电话。监督人员进入评标室监督检查评标工作时,可以对违法行为提出监督意见,但是不得就评标专家正常评审发表任何非监察性意见,不得诱导专家评审。招投标活动监督执法直接责任单位人员应当陪同、配合检查机关及有关部门监督人员进入评审室检查、监督评标工作。监督人员应当对专家评标情况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招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具体评标结果。
招标人邀请有关部门派人监督的,在进入有形市场进行监督同时,招标人应当说明情况并予以登记。
十一、详细梳理招投标投诉质疑事项,解决恶意投诉问题
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恶意投诉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对投诉人串标、围标不成,排斥正常依法监管,越级甚至通过非正常渠道投诉,渲染、制造、放大影响,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以达到非法目的,或者投诉人主观臆断,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依法予以驳回投诉,将其不良行为载入信用档案,评标时予以扣分,依法限制投标直至禁止投标处理。
十二、加强招投标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遵循“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以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招投标监管为重点,推行招投标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五个联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强化监督执法,把廉政建设贯穿招投标全过程。
(一)招标信息联动。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在开标前将有关招标信息报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招投标监管工作重点;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况决定监督执法方式,招投标监管部门全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