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招标人的市场行为,防止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一)建立招标监管与建筑工地现场开工执法监察工作联系制度。在建设单位申请招标登记备案时,招标监管机构发函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对项目实施地进行现场情况踏查,调查工程是否已开工,建筑市场监察大队明确函复项目未开工的,方可继续开展项目招标活动,对已经进场施工的项目,停止招标活动,依法整改后方可继续开展招投标活动。
(二)实行投标报名进场制度。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驻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接受报名,《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售,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发生。
(三)实行资格预审专家评审制度。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将资格预审环节纳入专家评审范围,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采取评分制的,招标人所派出的资格预审评委与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委依据资格预审规定条件实行分室独立评审,防止招标人通过资格审查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继续实行“一核查、四备案、一公示”制度。认真核查招标方式,严格按照立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予以招标备案;做好招标登记、自行招标资格备案,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及招投标书面报告备案工作;公示预中标人信息。在招标备案过程中严格审查招标文件,防止发生“量体裁衣”问题。
三、继续实施并完善招投标相关管理机制,防止出现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问题
(一)可以试行取消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后审,不限制投标人数量,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以直接参加投标,让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不得开启经济标标书。投标人不需进行投标报名,可以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根据本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实际能力,自由购取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直接参加资格审查或者投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投标人购取标书,对已购买标书单位的名单应当保密。房屋建筑工程投资额在6000万(含6000万)元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含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其他招标工程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