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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建发〔2010〕172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市建委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市建委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度实施意见

  按照市纪委《关于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落实工作的通知》(哈纪发〔2010〕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禁止应招标而不招标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规避招标问题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缩小法定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查设计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化整为零、人为分割发包等方式规避招标,相关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手续时对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招标监管部门备案意见,对规避招标违法项目移交招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规范工程招标信息公告的发布。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招标登记备案后,应及时将工程招标信息公告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媒介上以及“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http://www.hljztb.com)上发布,并保证发布时限,允许有投标意向的符合条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符合法规规定和工程招标要求,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视为不良行为记入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公告内容,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改正,没有改正的不得发布。
  (四)对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非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现场监察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必须依法停工整改,凡未经招标监管部门依法监督而擅自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的项目,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五)严格实行国有投资项目进入有形市场招标制度。禁止国有投资项目擅自在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开展招标活动,禁止场外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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