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音像制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新出[2010]36号)
各市州新闻出版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新出厅字〔2008〕26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规范音像制品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调整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7号)的规定,将文化行政部门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的职责划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按照国务院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关于音像制品市场管理的规定和条款继续有效,但其中涉及文化部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转由新闻出版总署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使。
二、明确责任要求
(一)积极汇报,争取主动
各市州新闻出版局要高度重视音像市场管理职责调整工作,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及主管领导汇报,特别是单设新闻出版局要主动加强和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联系,积极做好音像制品市场管理交接工作。
(二)认真开展专题摸底调研
在开展音像制品市场管理交接工作中,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音像制品市场摸底调研工作,深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市场的规模、从业人员和发展经营情况,并于2010年12月底前将专题调研结果报送我局出版物市场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