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哈建发〔2010〕119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自2006年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明显提高。为持续深入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示范工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09〕677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重点工作部署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标准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标准》(DB23/1318-2009)、《哈尔滨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三)城市建设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按照《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改造工程文明施工有关实施标准的通知》(哈建发〔2010〕96号)进行评定。
二、工作要求
(一)凡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面积在5000㎡以上(含5000㎡)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市政工程、200延长米以上(含200延长米)的路改工程,必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二)严格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开工或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要按规定将安全生产措施费足额划拨到指定账户,否则,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并且停办当年新项目报建和工程招标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建发〔2006〕20号)的规定,严格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审批、申报、检查、拔付等环节的把关,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足额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