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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及所属单位应充分利用已经公开的统计资料,及时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加强综合协调服务。规划财务机构要积极协调统计主管部门,支持专业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审批、数据收集等工作。要协调综合统计与专业统计之间、不同专业统计之间的关系,搞好数据衔接。要主动为专业统计机构服务,拟定培训计划,加强对专业统计人员的培训。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各级应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统计人员和集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依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各级统计人员或集体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违法开展统计调查;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数据;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五)未经批准对外提供统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通报批评。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各级每年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由各级另行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印发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办法》(鲁劳社〔2009〕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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