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各级及所属单位应建立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档案,并及时更新。同时,应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省及本地区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及所属单位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统计资料包括各类用于统计的数据库、统计台帐、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档等。
第二十三条 规划财务机构应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厅(局)属各单位应及时将年度统计报表数据、专门调查数据、通过数据扫描获取的行政记录数据等书面统计资料送规划财务机构保存管理,电子版内容可委托厅(局)信息中心集中存贮。
第二十四条 各级每年应会同统计部门发布事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年度统计公报的编写工作由规划财务机构负责组织,厅(局)属各单位参加。
第二十五条 除已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外,对外提供或发布统计数据,应报规划财务机构审核。重要的统计资料须报厅(局)领导批准后由规划财务机构统一对外提供。
通过新闻发布会、信息披露等方式对外发布统计数据,要经规划财务机构审核,报厅(局)领导批准后发布。未经审核的数据,各单位不得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及所属单位应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要严格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统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统计分析制度。要紧紧围绕当前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认真搞好分析,通过统计分析,展现成果,研究趋势,发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
第二十八条 定期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类、汇编。规划财务机构会同厅(局)属有关单位定期编印系统内外统计资料,供系统内有关单位、人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