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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各级及所属单位应广开数据来源渠道,丰富统计资源。特别是要充分利用管理信息系统获取行政记录的数据,作为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数据的有益补充。

第四章 统计报表制度和检查(通报)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报表制度,并作为对外提供数据的依据。报表制度的内容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各项专业统计报表,报表制度内的统计指标不得出现重复、交叉现象。所有对外提供的统计数据必须以报表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分工负责,明确数据来源渠道。各级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仲裁监察等机构,根据业务经办第一手资料,建立数据库、统计台帐,汇总编制统计数据报表,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实行统计检查(通报)制度。各级要对下级及所属各单位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对统计资料进行经常性抽查,必要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五章 统计数据评估和会审

  第十八条 各级要建立主要统计数据评估制度,由有关处(科)室、单位业务人员及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单位外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利用历史资料和其他相关经济社会发展资料,采用抽查、比较分析等评估方法,对主要统计数据来源的规范性、数据的准确性等进行评估。

  各级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 规划财务机构会同厅(局)属各单位确定主要统计指标,明确责任单位,视情召开会审会议,共同对变化较大或来源不明确的统计数据进行会审,将会审后的统计数据报厅(局)领导审定。

第六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发布

  第二十条 统计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对外。厅(局)各职能机构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月度、季度主要统计数据前,应报本部门规划财务机构备案;报送半年度和年度主要统计数据前,应报本部门规划财务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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