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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参与主要统计数据的评估和会审工作。

  (五)开展本专业统计分析。

  (六)组织应用本专业统计信息系统软件。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九条 各级及所属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应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非全面调查为主体,调查内容原则上不得与全面统计报表的内容重复。

  第十条 各级及所属单位开展统计调查,应事先制定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所需资料可利用现有资料整理、加工得到的,不得进行重复调查。凡通过非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或重点调查)或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统计调查计划应于每年年底前报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综合协调后报厅领导批准实施。批准后的计划应当发各市,各市应参照省厅调查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调查计划。

  第十一条 开展统计调查应拟定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和统计标准、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调查表(基层表)、供整理上报用的综合表及相应的填报说明、指标解释、调查人员及经费来源说明等。

  调查项目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应充分征求下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正式调查前要进行试调查(试填报)。

  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调查对象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系统内的,由主办单位起草文件、规划财务部门会签,经厅(局)领导批准后报统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系统外的,由规划财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上报,经厅(局)领导批准后报统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要在右上角标明统一编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属无效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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