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
各级应当把统计工作纳入事业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各级应加快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和运用,实现统计信息化。
第二章 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第六条 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度。规划财务处(科)是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厅(局)属各单位的各项统计活动。厅(局)属各处(科)、单位负责开展本处(科)、单位的专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 统计工作综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拟定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和本级工作需要,组织制定调查计划,审定调查方案,制定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
(三)组织开展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和会审工作,负责对向上级报送的年报、半年报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并对外公布统计信息。负责收集、整理并编印统计资料,为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服务。
(五)负责本地区综合统计工作。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考核。
(六)组织开发和应用本地区统计信息系统软件。
(七)指导本地区统计工作,组织和指导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八)负责与同级统计部门及其他单位统计机构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专业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本地区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厅(局)内各项统计规章制度。
(二)拟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案,并在审定后负责实施。
(三)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本专业的统计数据,并及时向统计工作综合管理机构提供统计结果及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