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1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和全面,充分发挥统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统计法》)和《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省及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服务,实施统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统计内容包括:就业与失业统计、社会保险统计、工资收入分配统计、职业能力与技能鉴定统计、人才资源统计、公务员管理统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统计、劳动关系统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信访统计、劳动监察统计等。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及所属单位应按照
《统计法》及有关规定,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岗位,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级要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促进统计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决策和社会公众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