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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3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号)的有关规定,从今年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取暖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100元,原取暖补贴标准不再执行。

  二、企业离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比照当地机关标准执行,当地机关没有提高取暖补贴标准或者执行的取暖补贴标准低于1100元的,按每人每年1100元执行。

  三、按本通知调整取暖补贴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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