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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整治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整治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38号 HNPR-2010-01029)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以及《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落实,我省宗教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宗教领域保持了基本稳定,宗教界在服务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法制意识有所淡化,部分地方发生了违规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等行为,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依法整治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整治工作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筹备设立(含重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非宗教组织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宗教设施;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露天宗教造像。凡存在不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超出审批方案建造寺庙和露天宗教造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都要由宗教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部门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二、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宗教、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整治工作小组,认真部署,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整治。省政府将在今年适当时候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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