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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民政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审计结束后,监察室应向被审计单位(个人)反馈审计报告内容,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应自接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监察室。监察室结合书面反馈意见修改内部审计报告,报内审小组组长同意后下达正式审计报告。有关单位收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后的2个月内,提交整改情况或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单位应根据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个月内对整改或执行情况向监察室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局监察室应及时将正式审计报告内容反馈相关的分管局长。

  第十四条 局监察室组织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结果运用。按照“审用结合,经济责任过错追究、违纪违法必究,奖惩结合、整改结合”的原则,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情况进行运用处理:

  (一)对所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不得提拔重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二)对连续两年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表现较差,或个人问题较多的,应当根据其德、能、勤、绩、廉等进行职务调整;对一般性问题,应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三)对连续三年所在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履行经济责任成绩突出的,作为干部优先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审计纪律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否则将依照委托协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应积极配合协助,不得借故阻扰、妨碍、刁难。对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进行诬陷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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