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要求
第八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要求
(一)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原则上军休所“一年一审”;其他单位“三年一审”;当年被市审计局已安排审计计划的单位不再安排内审。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降职、辞职、退休的,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当年已进行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财务审计。
(三)基建项目决算审计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做到每项必审。
(四)局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专项审计,做到按要求审计。
第九条 局监察室应分别向局内审领导小组和市审计局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 局监察室和内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单位预算内、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单位十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进行决算审计;
(七)市审计局和局内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每年一季度前,监察室根据市审计局的工作安排,结合政治部提供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计划、安置处提供的军休所年度财务审计计划,拟定局系统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局内审小组组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政治部向监察室发出书面委托审计通知书,交监察室安排审计。监察室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特殊审计业务也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