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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民政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民政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民〔2010〕105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合肥市民政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合肥市民政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主要包括单位年度财务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单位1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决算审计、局内审领导小组确定的专项审计。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成立市民政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局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监察室、政治部、安置处。局监察室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在局内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对局内审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局监察室依照法律、法规接受合肥市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培训,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并接受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有不少于一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并应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第六条 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主要采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单位内部审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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