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商务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由省财政厅进行复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拨付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各申请资金单位;省直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省直单位。
第九条 除与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配套外,已得到其他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在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对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评估、论证和项目审计。
第十一条 各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项目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该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外,还应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检查监督的,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财政部门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如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