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如下:
(一)支持我省外贸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自主创新,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引导进出口商品结构调整,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支持扩大农产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2、支持企业参加鼓励类国际性商品会展,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3、支持出口基地建设;
4、支持出口信用保险;
5、支持设立境外公共销售平台。
(三)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推动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快速发展。
(四)支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五)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构建符合WTO原则的市场竞争环境。对服务于进出口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给予支持;
(六)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贸易促进信息平台。 对我省自主出口品牌进行公共宣传和推介给予支持。
(七)支持外经贸重点课题研究、业务培训。
(八)支持省本级开展促进外经贸工作所必要的工作经费及其他有利于促进外经贸改革和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确定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外经贸发展资金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七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必要的实施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最近三年在湖南信用网上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对各企业申报的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在每年5月进行集中审批。
(二)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企业申请使用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申请,同时抄报市州商务局和财政局备案;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