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10〕38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
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原《
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 [2008]6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来源为:
(一)中央安排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
(三)其它来源。
第三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四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开放战略,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习惯;
(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四)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