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当年义务植树计划任务的下达和督促检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所辖范围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人口数据逐个登记造册,下达义务植树任务,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对未履行植树义务及没有完成规定义务植树任务的公民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并承担组织社会劳动力完成以资代劳义务植树的任务。
第五条 凡我省范围内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应义务植树但因故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非农业人口,必须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义务植树绿化费由个人缴纳,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代扣代缴,但不得重复计算。
第六条 下列适龄公民免收义务植树绿化费:
(一) 当地驻军、武警官兵;
(二) 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
(三) 享受社会低保人员、领取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及无收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征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标准:每个公民每年按3个劳动日缴纳,每个劳动日的征收标准为10元。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未完成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义务植树绿化费《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购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前,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应缴金额,并向缴款人(单位)送达《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缴款通知书》,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单位)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缴款通知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将义务植树绿化费通过银行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实行分成。具体为省与省直管县市分成比例为省级10%,县(市)级90%;省与省直管县市外地区分成比例为省10%,市(州)级90%,市(州)、县(市、区)分成比例由市(州)财政确定。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省级分成部分按照现行结算规定,通过市(州)、县(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按月上解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