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9〕52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深入开展,促进生态湖南建设,根据全国人大《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第15号令)以及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湖南省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深入开展,促进生态湖南建设,根据全国人大《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第15号令)以及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11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或者完成3个工日的整地、育苗、管护或其它绿化任务。义务植树绿化费是指公民未履行植树义务以及没有完成规定义务植树任务所缴纳的与义务植树任务相应的造林绿化费用。
第三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征收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