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补贴:中央、省级财政共补贴2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7、森林保险
试点申报:除已经试点的16个县、市外,要申请实施森林保险财政保费补贴的县(市、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林权制度改革到位,林地经营权已落实到林权权利人,各权利人林地面积及四至有明确的界定并已登记造册,具备开展森林保险的条件。2、地方政府重视森林保险工作,县(市、区)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已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林农积极性高。3、当地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能积极、主动开展森林保险。申请试点森林保险财政保费补贴的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联合行文,于5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林业厅,经两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启动。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和人力无可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为400元。
保险费率:4‰,即每亩收取保费1.6元。
保费补贴:鉴于财政部尚未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确定承保机构
根据财政部提出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要求条件,2010年我省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办,维持2009年现状。
(二)明确保险条款和费率
2010年各险种保险条款维持2009年规定,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按《关于印发湖南省2009年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湘财金【2009】20号文件执行。
(三)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1、农业保险出单和补贴申请程序。承保机构应在投保人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单和保险卡,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的,不能申请财政保费补贴。
2、各级财政要将应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根据承保机构的申请,以及承保机构与投保对象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承保机构保费收取情况,计算按比例应补贴的保费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有关承保机构。
3、如发现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除严格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外,将扣回补贴资金,取消承保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