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第八条 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每年集中一次性申报,对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项目择优给予支持。

  (二)各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单位申请省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项目,应按本办法的要求,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后,于每年5月3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市州商务局和财政局备案。省直项目单位于每年5月30日前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三)省商务厅对申请资料审核后,由省财政厅进行复核。

  (四)拨付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各申请资金单位;省直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省直单位。

  (五)申报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项目应递交以下材料:

  1、由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实的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项目建设和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与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对省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省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该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外,还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检查监督的,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财政部门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