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10〕1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
湖南省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原《
湖南省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 [2008]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省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覆盖城乡、调控有效、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大市场大流通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体系建设,是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湖南省构建大市场大流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36号)所指的农村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农产品流通体系、现代物流体系、现代流通体系、现代商品交易体系和市场运行监测体系等六大体系的建设。
第三条 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项目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