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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第四条 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支持加工贸易发展和服务外包发展。使用方向如下:

  (一) 对经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物流保税中心和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二) 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县(试点县)、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主要是标准厂房建设)和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贷款给予贷款贴息。

  (三) 支持省本级开展承接产业转移招商活动。

  (四)支持省本级开展承接产业转移业务和人才培训。

  (五)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进出口、做大做强。

  (六) 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突出的地方政府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资人给予奖励。

  (七)对降低产业转移企业物流成本给予适当支持。

  (八) 中央财政支持我省加工贸易和服务外包项目的配套资金。

  (九)支持省本级开展承接产业转移和服务外包工作的必要工作经费及其他有利于承接产业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五条 省商务厅负责确定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六条 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单位申请使用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应按本办法的要求,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于每年5月30日前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申请,同时抄报市州商务局和财政局备案;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

  (二) 省商务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由省财政厅进行复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 拨付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各申请资金单位;省直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省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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