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10〕37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
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反映。原《
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 [2008]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我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高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的管理水平,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湘政发[2008]1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三条 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推进我省产业升级和新型工业化;
(二)符合加快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三)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习惯;
(四)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