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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10〕37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反映。原《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 [2008]80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我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高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的管理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湘政发[2008]1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三条 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推进我省产业升级和新型工业化;

  (二)符合加快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三)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习惯;

  (四)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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