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在收到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贴息计划后,应当在当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先付后贴”的办法进行贴息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将相应的贴息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及时掌握项目工程进度情况,项目停工的,应当停拨贴息资金,收回结余额度,并纳入第2年的贴息额度安排使用。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将结余额度有关情况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省级项目停工的参照上述办法停拨贴息资金。 。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应当及时调整账务,相应作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八条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贴息,按照决定(批示)执行,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核,以补助方式下达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管理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贴息项目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单位,收缴当年度贴息资金,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将该项目单位的不良诚信记录载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系统)。不良诚信记录将影响今后的财政资金申报。同时,对项目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也不得提取现金。凡违反财经纪律的,省财政厅将全额收缴贴息资金。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州(市)贴息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贴息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监管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州(市),于次年调增切块额度,反之,则于次年调减切块额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贴息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