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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额度切块公式如下:(略)
  (二)项目单位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报告。由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统一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下达的切块额度内,分批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前共同组织完成贴息项目的筛选、审核和确定具体项目及贴息金额等工作,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20日前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计划,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每年最后一批贴息计划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三)省发展改革委按季度对各州(市)上报的贴息计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下达贴息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贴息项目计划及时下达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级项目申报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级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申报资料进行联合筛选、审核、公示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贴息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贴息项目计划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贴息项目申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地址、企业法人、上级主管部门、注册资本、经营情况等);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内容、规模、总投资及构成等情况);项目贷款情况,同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者投资项目备案证中任一文件的复印件;
  (二)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银行贷款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
  (五)机构代码和贷款卡号;
  (六)项目单位出具的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申报资料复印件应当齐全、清晰,禁止涂改,如有涂改视为无效。贷款合同、贷款拨款凭证、利息支付清单和项目批准文件应当一一对应。申报资料不清的,对其资料原件进行复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贴息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资料致使不能享受贴息补助的,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对本行政区内贴息项目的审查工作,并借助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系统)对项目贷款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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