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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资源、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经贸流通项目;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电、旅游、就业等社会事业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
  (一)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银行贷款;
  (二)在贴息期内停建、缓建项目;
  (三)在贴息范围内未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归还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
  (四)贷款期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项目贷款;
  (五)借新还旧贷款;
  (六)流动资金贷款;
  (七)非金融机构贷款;
  (八)各地政府承诺还本付息的政府信用贷款;
  (九)当年多头申报的同一项目贷款。
  同一项目当年已安排过国家、省预算内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予贴息。

第五章 贴息标准

  第十七条 贫困县、边境县和革命老区县小规模贷款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其他各类项目最低贷款限额为1000万元。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一律不予安排贴息。
  第十八条 贴息项目贷款期限为上年10月 1日至当年9月30日发生的1年期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以项目贷款合同生效的起息日为准。
  第十九条 当年贴息率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根据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变动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贴息金额按照项目单位实际发生的符合贴息条件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当年确定的贴息率计算1年的计划贴息金额。项目实际支付的 1年期利息金额大于计划贴息金额的,以计划贴息金额为准;项目实际支付的1年期利息金额小于计划贴息金额的,以实际支付的1年期利息金额为准。
  单个项目的贴息金额原则上只能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并且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二十一条 州(市)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各州(市)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目标、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实际完成情况,采用因素法进行额度切块。其中权重比为: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量占50%,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实际完成率占30%,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有效完成率占 2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在每年 3月31日前下达各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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