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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6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贴息资金的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1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的补贴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项目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和产业政策的合规性。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第七条 人民银行负责审查有关信贷资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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