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意见
(十政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有效提高金融资源利用率,提升金融服务功能,进一步激活我市金融市场,推动我市经济向纵深发展,加大引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工作力度,打造区域性中心城市,现就支持和鼓励引进埠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并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将我市优先纳入分支机构设立规划。一是积极为在我市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选址服务,在购置、租赁适合的办公用房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二是对在我市新设二级分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最高补贴为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屋租赁费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为20万元。三是对在我市新设的支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最高补贴为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屋租赁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为10万元。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未满3年转让出售的,需归还补贴款的60%。
二、对在我市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照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积极为我市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选各类管理人员。鼓励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我市招聘从业人员。积极为在我市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外地选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便利。
四、市发改委、市经委等相关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向新设机构推荐优质客户和贷款项目,积极搭建银政、银企合作平台。鼓励地方财政性资金存入向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机构倾斜。
五、市人行要积极为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清算、现金供应、开设账户、征信服务等方面的服务;市银监局要积极支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市场准入相关审批手续。
六、工商、税务、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强化优质服务意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新设金融机构办理登记入驻等事项提供直通车服务。
七、成立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专班,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领导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分局负责人为专班成员。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