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优先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
(十四)规范收费行为。对开发区实行统收分流和最优惠的收费政策。各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执行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规定,要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向企业公布收费的法定标准和依据,由开发区管委会或服务中心按最低标准统一代收代管,然后分流有关部门。
(十五)有效提供用地需求。要科学规划,留足开发区发展空间,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原则上不得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设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科学、合理、依法、节约”的原则,优先安排开发区用地计划,保证项目顺利入驻。严禁闲置土地、浪费土地和假籍招商名义圈占土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六)支持技术创新。城区开发区积极组织申报市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市直有关部门对开发区申报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要跟踪服务,简化程序,搞好衔接,争取国家扶持资金,支持开发区加大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项目前期、培育科技兴贸出口生产基地等方面的投入。
(十七)加大政府投入。各县市区要加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适度超前、优化结构、突出重点,配套完善”的原则,优先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优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要提高开发区市场化运作水平,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引导,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为主的投资机制,广泛吸纳资金参与开发区建设。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积极鼓励开发区采取企业、个人等入股的方式组建担保公司,发展民间担保机构,促进开发区内企业互保。制定政策,鼓励银行特别是商业银行,支持企业产业优化、产品升级、科技创新,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资金,为区内企业提供资金保障和服务。鼓励开发区中小企业上市,创造条件为区内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九)强化服务效能。各级各部门要把服务作为促进开发区发展的第一要求、第一责任,推行部门服务、干部服务与绩效挂钩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责任,创优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坚持灵活高效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限时办结,为企业服务开辟“绿色通道”。
(二十)切实维护失地农民利益。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安置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和开发区发展。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折不扣落实土地征用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吸引失地农民就业,探索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让广大人民群众从开发区发展中分享成果,得到实惠,实现开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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