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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开发区封闭管理。按照有利于与国内外管理规范接轨、有利于为开发区内企业和投资者服务的原则,实现开发区在管理体制上的封闭运行,除国家规定的例行检查外,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不得在开发区进行检查、评比等活动。
  (九)创新人才机制。开发区在人才引进,干部管理,用人制度上可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扩大用人,引入自主权。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需技术人才或专业人才,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公开招考聘用专业人才或技术人才,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和福利待遇。
  (十)创新激励机制。逐步建立一级财政体制,省级开发区和条件成熟的省管开发区要逐步构建一级完整的财政体制,县级开发区应建立开发区财政专户,增强开发区造血功能,实行激励型财政政策,推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十一)创新引资引商机制。招商引资是开发区发展的首要任务,要以产业集聚为方向,以延伸产业链为重点,大力引进产业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重点是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200强企业、国内上市公司和知名民营企业进开发区发展。要结合开发产业规划布局,突出横向配套和产业链上下游延伸,着力引进产业链条高端的龙头大项目,做到引进一个,带动一批,形成产业集群。要不断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拓宽招商引资的途径,实施招商引资与绩效挂钩有机结合,全面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

  四、政策和措施
  (十二)落实优惠政策。入驻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政府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均可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发展需要,对引进重特大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三)税费支持政策。城区开发区新招商引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属市、区共同投资的,交纳的税收执行现有的税收分成政策,或按投资比例分成;城区开发区自主招商引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十堰城区原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因迁建、扩建、改建等原因入驻开发区形成的税收,其税收分享仍执行现有体制不变),新增的工商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5年内市级分享部分全部留给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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