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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通知


  二、全面把握,深刻领会《条令》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方面,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主要有以下四大特点:一是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性。《条令》六条规定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二是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出刚性。《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同时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明确处分幅度,设定了“高压线”。三是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条令》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行政司法和刑事执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适用对象上,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也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的规定,拓宽了适用的范围。四是执行效力上体现权威性。一方面,《条令》针对新形势下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新特点,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统一设定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对全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条令》经国务院批准,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这就为《条令》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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