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的通知


  (四)偿还兑付债务。偿还兑付工作于2010年12月开始,至2011年7月底全面完成。

  各县市区要根据化债规划,规范有序地逐笔偿还债务。要比照农村“普九”债务的偿还办法,严格执行债权人申请、化债办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债务偿还销号的工作程序,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并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台账和债务监管系统中及时进行登记,做到偿还一笔债务,注销一个欠债号码,确保债务清偿工作有据可查。

  (五)开展考核验收。各县市区在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化解任务后,先开展自评,完成后再向省化债办提出验收申请。省化债办将组织省直和市州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各县市区化债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估。省级考核验收完成后,中央将对全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中央考核验收合格后,省里将依据中央和省里的考核验收结论,把预留的10%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弄虚作假套取的资金相应扣回,对工作成效显著、考核验收优秀的地方给予适当奖励。

  四、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相关政策

  (一)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白条”的处理

  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县级化债办出具的公示书,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对为骗取偿债资金而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证据缺失的处理

  因相关资料损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存在的,一般不予认定。对于债务证据能够补齐且客观真实的,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后,可予以认定。

  (三) 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利息的处理

  债务发生时未经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剔除高息和复利,将此前多付的利息抵顶债务本金,并向有关债权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一般以借款期间金融机构一至三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准计算,若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若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息。化债期间形成的债务利息一律计算截止至2008年2月28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