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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的通知


  (一)时间范围。各县市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时间范围严格限定在国家公告“普九”省级验收合格次年的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化债期间)。在化债期间立项但未开工的建设项目所发生的债务不得纳入债务化解范围。在化债期间立项并开工的建设项目,在截止日后新发生的债务不得纳入债务化解范围。在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期间已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不得重复纳入化解范围。

  (二)项目范围。本次化解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只限定在化债期间农村中小学校形成的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债务。学校教职工宿舍建设负债、工资津补贴发放负债、产权不属于学校的资产负债、学生公寓建设负债等不包括在此范围。

  (三)学校范围。以学校是否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作为界定标准,没有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债务不属于化解范围。位于地级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范围之外和位于县(市)范围内的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的中小学校(含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的完全中学和职业中学)全部纳入此次债务化解范围,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公办学校以及位于地级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范围之内的中小学校不纳入化解范围。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并纳入化债范围的中学,在化债期间既有初中又有高中的,按照债务形成时点初中、高中学生人数比例分摊债务,高中部分的债务不包括在内。国有农场、林场所属学校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按照属地原则一并纳入当地政府化债范围。

  三、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的步骤及内容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清理锁定债务。此项工作在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具体包括:

  1、县级自查核定。各县市区按照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化债办)规定的化债范围和工作程序,组织教育、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自查清理工作,对乡镇、村和学校上报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逐笔审核认定,审核面要达到100%。有关债务要在对应的乡镇、村和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债务数据于2010年9月底前上报市州化债办。

  2、市级汇总上报。各市州化债办对县市区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数据进行核实审定,督促县市区剔除债务水分,严格锁定债务余额,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各县市区核实锁定后的债务数据汇总上报省化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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