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的通知
(湘财综改〔2010〕5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审计局、监察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审计局、监察局:
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成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0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全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确保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继续坚持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由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省里根据中央精神制定统一政策,抓好统筹协调;市级按照政策要求,抓好督促检查;县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筹集化债资金,组织偿还兑付。
(二)清理核实,分步化解。在全面摸清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三)因素测算,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化解任务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相应债务的不予补助。补助资金比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补助办法,按照各地农村义务教育客观因素综合计算确定,不与债务余额挂钩。
二、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范围
此次纳入化解范围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是指各地在“普九”验收后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与农村中小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具体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