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淮政办〔2010〕3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数3元/户·月(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分两年实施到位,2010年,2元/户·月,2011年1月1日起,3元/户·月。其中,城市低保户先收后返,全额返还。
(二)学校
1. 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在校教职工人数,5元/人·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2. 高中,按在校师生人数,1元/人·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3. 大中专院校,按在校师生人数,2元/人·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三)工业企业,按职工人数,1.5元/人·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四)国家机关、团体、医院,除工业、商业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2元/人·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五)旅店、餐饮、娱乐业,按营业收入的5‰计收。
(六)广告、装璜业,按营业收入的2‰计收。
(七)商场、门面店铺,按营业面积,0.35元/㎡·月。分三年实施到位,2010年,0.15元/㎡·月,2011年1月1日起,0.25元/㎡·月,2012年1月1日起,0.35元/㎡·月。
(八)超市、经营摊点、集贸市场,按营业面积,0.5元/㎡·月。分三年实施到位,2010年,0.25元/㎡·月,2011年1月1日起,0.35元/㎡·月,2012年1月1日起,0.5元/㎡·月。
(九)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1‰计收,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建设项目免收。
(十)自行运输到垃圾处理厂的单位或个人,按垃圾量,50元/吨。
(十一)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