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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二)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资金保障。2010年,省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污染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用于污染减排能力建设和重点减排工程的专项补助。各级地方财政要建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渠道,增加资金投入。不断拓宽资金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的污染减排资金投入格局,建立政府创造条件、市场化运作的环保投资、运营机制,支持和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营模式,以及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通过专业化运营,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省经委、省财政厅按照《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关停企业奖励资金。
  (三)强化督查预警,落实减排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保运行”作为污染减排工作的中心任务,狠抓可发挥减排效益的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和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加大现场督查力度,督促各污水处理厂要同步建设自动在线装置,建立健全减排设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设施运行台帐,及时调度项目进度,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减排项目实施周报告、半月报告和每月形势分析进行督促落实,对减排工程进展不力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预警,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擅自停用污染治理设施、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确保减排设施正常稳定运转,设施运行率达到100%。提高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将排放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
  (四)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减排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支持,加大对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金投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运营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青政办〔2010〕29号)要求,指导各地区尽快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加强征收监管。认真落实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等有关政策规定。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2008〕141号)中的有关政策要求,加快落后产能的淘汰步伐,完成2010年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并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扩张和产量过量增长,大力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快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加强对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省财政厅要积极落实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减排工程及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对污染减排任务完成好的地区和企业给予奖励。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要依法查处;组织开展好污染减排核查工作,加强预警督查,公开爆光违法违纪企业。省统计局要定期向减排办提供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社会原煤消费量、火力发电原煤投入量、主要产品产量等有关统计数据,为总量减排核查核算提供依据。工商、供水和供电部门对列入关停、淘汰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及时办理断水、断电等事宜。省监察厅要加强对各地区及有关部门污染减排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地区及有关负责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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