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SO2可达性2010年,通过加大对青海桥头铝电5台12.5万千瓦机组脱硫设施、格尔木炼油厂硫磺回收装置正常运行的监管,推进青海碱业一期项目自备电厂、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唐湖电力分公司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建设进度,在确保15个工程治理、23个结构减排及1个管理减排项目按期完成的前提下,完成SO2削减量12937吨,可实现2010年全省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4.6万吨的目标。
(二)不确定因素分析
1.对计划中各工程项目减排量的测算,都是基于计划项目如期完成并确保有效减排的前提下,这是完成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关键。GDP、火电发电量、人口增长率等不超过预测值。
2.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和减排项目的监察,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以防被扣减监测和监察系数,保证减排成效得到认可。
3.计划中燃煤电厂脱硫设施项目SO2减排量占可完成削减量的61.8%,能否正常运行,对完成年度SO2减排任务至关重要。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实现COD工程减排的重要措施之一,2010年计划中城镇污水处理厂COD减排量为3440吨,占可完成削减量的42%,因此污水处理厂按期建成投运并形成减排能力,对完成COD减排任务至关重要。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目标管理,落实减排责任。2010年是污染减排工作的最终考核年。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省政府与各州(地、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大气和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责任书2010年环保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减排目标和任务。对照目标责任书逐条疏理和自查,及时研究部署本地区的污染减排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分解减排任务,落实减排责任,把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全方位落实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措施。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运营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青政办〔2010〕29号)要求,加大已投运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对已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吨不低于0.8元;对在建污水处理厂的城镇,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吨不低于0.5元,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重点减排企业要切实履行减排的主体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强化管理措施,保障减排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中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减排任务。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统计局和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地区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作为各地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