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根据《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产字[2007]1号)(以下简称《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期将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为做好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程序
(一)省级龙头企业(不含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监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照《监测管理办法》严格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和建议。
按照“总量控制、质量提高”的要求,对于初步监测不合格的龙头企业,所在设区市要提出具体的监测意见,并等额推荐候补企业,严禁超报。候补企业按照《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送交有关材料。经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商农业等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
二、监测时间及监测材料
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于2010年5月25日前完成监测工作,并将以下材料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在监测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省级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户增收、提高科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农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成效)、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下一步建议。省级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以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文件上报。
(二)随文件上报的监测企业有关材料。
1、各监测企业介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后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存在和面临的突出问题,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下一步打算。
2、省级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一式2份(见附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09年企业资产、效益等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