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做好
《办法》过渡期的衔接工作。为做好
《办法》与《动物防疫审核管理办法》的衔接工作,
《办法》对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现有各类场所,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发放情况重新登记,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
《办法》规定的相关场所,
《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要指导其在2011年5月1日前达到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程序颁发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不属于
《办法》规定许可范围的场所,要收回《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再实行行政许可。符合
《办法》规定,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相关场所,要严格按照
《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加强领导,保障
《办法》的顺利实施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贯彻实施
《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明确目标,强化责任,抓好落实。要确保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有人员、有经费。要切实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工本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保障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执法经费,确保
《办法》的有效实施,切实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监管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