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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意见


  二、以贯彻《办法》为契机,积极推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

  1、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动物防疫条件是健康养殖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动物防疫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作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中对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认真审核和办理,全面规范各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申请办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申请办理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后,按规定时间要求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兽医主管部门,由省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发证。对审查不合格的,要按规定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饲养场、养殖小区审查条件之中的粪污处理工程必须达到赣府厅发[2009]99号文件要求,即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在严格按照防疫条件审查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发放、使用的电子记录。

  2、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办法》对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以及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对提出申请的相关场所,要派专人到现场,严格审查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以及制度等各方面情况,符合条件方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集贸市场等相关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主要通过监管加以规范,达到《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必须坚决杜绝发证审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禁对不符合条件的场所发证。

  3、加强对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各类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及其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布局、设施设备、制度、单位名称以及负责人,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或重新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情况的,要根据不同情况报告发证机关或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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