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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意见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意见
(赣牧局[2010]29号)


各市、县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站、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业部组织制定并颁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农业部还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10]15号),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的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全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工作,规范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等行为,现就《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制定和实施《办法》是落实《动物防疫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养殖、屠宰加工、隔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水平,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的重要保障。《办法》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查发放程序以及各类场所的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等作了明确规定,与2002年农业部颁布实施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使动物防疫条件更加细化,审查标准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为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实质内涵,切实把握各项规定,我局将结合全省畜牧兽医系统领导干部能力培训组织开展1-2次的学习培训活动,全省各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培训,要尽快使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相关工作人员都能够准确理解《办法》的实质和内涵,准确把握《办法》的规定要求。同时,各地要利用多种新闻媒介和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审查对象的相关人员了解其法定义务,自觉履行申报审查、接受监督等义务,努力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认识和我省动物防疫条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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