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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10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三、申报条件

  参与申报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必备条件:场址选择不得位于《畜牧法》明令禁止的区域,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的违法记录;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饲养规模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生猪:能繁母猪年存栏30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含5000头,下同)。
  2、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3、肉鸡:年出栏量不低于10万只,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
  4、奶牛:存栏奶牛200头以上。配套挤奶站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送生鲜乳车辆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5、肉牛:年出栏量在500头以上,架子牛或育成牛(母牛)跨县引进需要提供动物检疫证复印件。

  四、示范创建要求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五、工作程序

  (一)申报程序

  由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参与示范创建的申报工作。符合当地产业区域规划和创建条件,且畜禽圈舍、饲养设备、环保措施和水电路等配套设施设备齐全,已基本满足畜禽标准化生产需要,无须进行大规模栏舍改造和环保设施建设的规模养殖场,于5月24日前,自愿向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示范创建申请。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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