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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直接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定期组织与传染病有关的健康检查,调整不适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 生物安全与实验动物福利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应当结合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要求实施,预防免疫后的实验动物不得用于生物制品的生产、检定。

  对应当进行预防免疫的实验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实施预防免疫。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时,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隔离、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当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在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应当经无害化处理,其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当按国家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应当进行处理,达到有关标准后排放。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

  第二十五条 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的动物实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实验室生物安全、放射卫生防护及环境保护的要求,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基因工程研究的,应当符合国家对基因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共享实验动物的实验数据和资源,倡导减少、替代使用实验动物和优化动物实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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