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居家托养服务的办法》的通知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享受居家托养服务的对象,应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残联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领取并填写《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审批表》。

  2、街(乡镇)残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公示七天,做到补贴条件、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三公开。

  3、各级残联接到对申请享受居家托养服务对象的异议和投诉后,由区县残联或责成街(乡镇)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4、公示期结束后,街(乡镇)残联将享受居家托养服务对象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复审核定后,将相关材料录入《天津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业务管理系统》。

  5、每月15日前,区县残联按照核定的各街(乡镇)享受居家托养服务对象的人员数量和居家托养服务补贴标准,通过街(乡镇)残联代领并及时向享受居家托养服务的对象,发放次月的代金券。

  五、居家托养服务资质公司及服务方式

  区县残联与具有居家养老服务资质的公益性公司,以及具有资质并能够为残疾人居家托养提供优良服务的专业性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等协议条款,按照协议规定的服务区域,上门入户为居家托养对象提供生活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籍等专业化和个性化的服务。

  公益性公司或专业性公司,与接受居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应在统一规定的服务项目中选定服务项目和次数并签订服务协议,双方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次数以代金券结算服务费用。公益性公司或专业性公司应逐步增加适合残疾人服务需求的服务项目,不断满足残疾人的特殊服务需求。

  区县残联应按照《关于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社[2007]50号)规定,为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公司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工资补贴、培训补贴、一次性招用补贴,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方便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公司享受有关政策性补贴支持。

  六、居家托养服务补贴的停止发放

  享受居家托养服务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停止发放代金券: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