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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居家托养服务的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居家托养服务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民政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满足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特殊服务需求,改善残疾人家庭生活状况,现将《关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居家托养服务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和可行的实施办法,扎实推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切实改善困难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质量。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居家托养服务的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满足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特殊服务需求,改善残疾人家庭生活状况,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9]10号)和中国残联、财政部《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14号)精神,结合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8]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居家托养服务的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成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经区县残联审核确定,生活不能自理或自理有困难,长期需要专人照料,女性45周岁至59周岁和男性50周岁至59周岁,无业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病情稳定),一、二级肢体和视力残疾人。

  二、居家托养服务补贴标准

  居家托养服务的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80元的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居家托养服务补贴以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代金券(以下简称“代金券”)的形式支付补贴对象。代金券由市残联统一印制,由各区县残联签章按月发放,有效期为3个月,过期未使用作废。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享受居家托养服务的对象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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