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11号 2010年7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工作会议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建保[2009]295号),扎实做好我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使低收入家庭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快速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棚户区改造作为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根本目的,力争用 4年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彻底改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惠及广大住房困难群体。
(二)基本原则。